直奔虚假诉讼的"秘密角落"

虚假贷款和虚假仲裁与"常规贷款"和三合会犯罪交织在一起,新领域、新类型的虚假诉讼给检察监督带来了新的课题,解决难题,弥补不足,虚假诉讼监督已成为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


1.企业破产,以揭露"债权人"的真实面目


法治是最佳的商业环境。7月28日,最高检察官发布了第二十一批指导案件,为私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提供指导。


民商事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廉正,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最高检察官副检察长张学巧出席记者招待会时,以浙江省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为例,介绍了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依法查处一批涉及私营企业的虚假诉讼案件,特别是在集中虚假诉讼领域进行准确监督,维护司法和司法权威,并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最高检察院第六号检察官刘玉强告诉记者,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声明,根据法院有效文件中认定的虚假债权宣告破产债权,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浙江省检察机关处理的徐某等人与杭州L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民事抗诉案件就是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例。


浙江Z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是第一批具有国家建筑总承包特殊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浙江Z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管理、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等方面一直处于浙江建筑业的前列。


从2006年到2010年,Z公司以L公司的名义建造了一个住宅小区的第一期和第二期。最终结算后,L公司欠Z公司4371.541亿元的工程款。2012年,L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遭受了严重损失,其公司账户也不再具备流动性。2018年3月19日,杭州萧山区法院裁定接受L公司的破产清算案。


2018年5月18日,浙江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召开了L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王、徐、马的债权本金和利息超过1.6亿元,Z公司债权的本金和利息超过8000万元。同年7月,Z公司怀疑王、徐、马三人有虚假债权,向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报告。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存在合谋的风险。案件的难度可想而知。作为案件组织者,科桥区检察院迅速成立了一个由民事检察官参与的联合办案队伍,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侦查人员对案件主体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调查。第二,检察官引导调查人员从借用事实的角度追溯分析和判断涉案银行的流水数据。第三,检察人员从民事诉讼监督的角度协助制定审判大纲,提供审判思路,明确审判要点,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


真相浮出水面。经过调查,2012年5月,阮与王、徐、马三人串通,伪造了三人与L公司有贷款关系的事实,伪造了贷款协议。同时,阮命令L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多重流通转账伪造银行资金流动。2012年8月31日,阮以自己的名义,以王马为主要代理人,以伪造的贷款协议和银行记录为主要证据,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责令L公司偿还三人的贷款。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了此案,调解协议规定,L公司应偿还三人贷款本金6510元以上,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19年8月27日,绍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撤销绍兴县法院关于阮某和王某的民事调解声明,驳回原告王某和其他三人的起诉。2019年10月18日,绍兴市科桥区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起诉阮、徐、王。此案仍在法院审理中。


检察机关查明虚假诉讼事实,依法抗诉,督促法院再审改正,同时通知破产管理人撤销虚假债权认定,确保破产程序的正确实施,提高Z公司债权的理赔率。


目前,最高检察官正在对"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能监督系统"进行测试和验证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整理数据冲突规律,充分发挥"两种方法连接平台"和"调查信息查询平台"的作用,提高查找和识别虚假诉讼线索的能力。"刘玉强导论


办案离不开一支专业的办案队伍。近年来,广东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一个虚假诉讼处理小组,为全省建立统一的指挥处理平台,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及时共享案件信息,逐步形成省、市、基层各重点、协调分工的分工模式。


要打击虚假诉讼癌症,就不能单靠一己之力。据了解,安徽、重庆、江苏、浙江等部门通过联合侦查、会签文件、信息共享等手段,积极沟通和协调,建立虚假诉讼线索转移、联合侦查、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实现双赢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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