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调整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201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照料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那些有权领取因工死亡的雇员的家庭抚恤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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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一至六级残疾职工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97元和83元。上调后,1至4级残疾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3371.75元的,上调至3371.75元;低于2717.5元的,上调至2717.5元。


在亲属抚恤金中,符合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供养范围规定并按月领取赡养亲属抚恤金的,在现行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


在生活护理费中,不能自理者每月调整数为3265.04元/月,大部分为2612.03元,不能自理者为1959.02元。为保证待遇支付的公平性和政策的连贯性,原生活护理费今年高于调整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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