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网购的食品戴上安全“紧箍”

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模式之一。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许可审查等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9万件。其中,食品纠纷占网购合同纠纷的近一半,占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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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半,食品纠纷在网购纠纷中所占比例高得惊人。纠纷比例高的背后,既有食品易变质变质、物流仓储问题等客观因素,也有网络销售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影响,“分家经营”的销售模式容易受到商家浑水摸鱼的影响。比如,很多人在网购鲜果本应遭遇碰伤损坏或遭遇物流延误影响保鲜的情况。应该说,高比例的食品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不管原因有多大,不管问题有多大,都不能任由这种现象肆意滋生;种种困难不应成为合理化网络购物食品安全问题的借口。食品是人们最重要的,安全是第一位的。食品安全不是小事,一粒饭一桌饭,牵动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从平台和商家的角度来看,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也会影响消费者对网络食品安全的信心,从而影响消费者对网络食品购物的信任和网络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网购平台和商家应该有克服困难的自觉性和自觉性,应该有解决问题的信心,而不是砸烂罐头扔出手让消费者投诉。


此次发布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食品网购平台和商家戴上了“紧箍咒”。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解释》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平台要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使不作为、不监管的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推卸责任;在不以人身伤害为前提的前提下,加大力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规范解决群众共同关心的突出问题的第一步。下一步,要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落实好《解释》的实施和适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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