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新规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项目,是维护群众利益、加快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征地项目长期滞留不仅影响安置房等重点工程建设,而且延长了安置期,影响绝大多数签约居民的回归权益,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针对群众呼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区政府:,在争取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依法及时对极少数非承包户作出补偿决定,切实保护广大签订合同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薪酬决策的工作流程。根据草案,如果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原则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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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征收实践和相关司法判例,文件对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原则上提出了时限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作出时限要求,就是督促各区切实履行责任依法及时作出符合条件的补偿决定,缩短执法周期,确保安置房等重点工程建设;二是尽快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的补偿权利和义务,避免可能造成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对被征收人利益的影响。


记者注意到,新规的第二个变化是对文件送达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在现有直接送达、保留送达、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的基础上,拟增设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送达方式。


根据草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入户调查时,还可以要求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签署服务地址确认书。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书等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认的地址送达,依法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在送达地址上签字确认后,将补偿决定书等相关文件送达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另外,考虑到从房屋征收开始到公示的时间可能长达数月,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方式的公告期限也由原来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改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新规定的第三个变化是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在补偿决定送达后不履行赔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根据草案,被征收人或者公共住房承租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拒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履行义务。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在通知期满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原则上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赔偿决定的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自裁定批准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特别指出,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科学规划、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有关程序的告知、物品的清理登记、证据的保全工作,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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