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业协会介绍

盐城市建筑业协会是盐城地区从事建筑业施工、安装、监理、管理、监督等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咨询服务类中介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巩固建筑业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地位。

协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搜集和整理行业基础资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创新经营机制,加快技术进步,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组织信息交流,总结推广经验,指导企业升级达标。

(四)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和优质产品的鉴定与表彰,并向各级主管部门推荐。

(六)组织开展行业内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与相关组织建立工作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单位互动联动,并积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盐城市建设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

 

盐城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二条 本会是盐城地区从事建筑业施工、安装、监理、管理、监督等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咨询服务类中介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巩固建筑业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地位。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盐城市建设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市建设局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搜集和整理行业基础资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创新经营机制,加快技术进步,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组织信息交流,总结推广经验,指导企业升级达标。

(四)制订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技能和优质产品的鉴定与表彰,并向各级主管部门推荐。

(六)组织开展行业内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与相关组织建立工作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单位互动联动,并积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协会管理,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报酬;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会员大会决议解散、发生分立和合并等原因,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注:已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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